不婚前检查可以领证。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结结婚以前需要进行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即结婚以前检查,是指结结婚以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及生殖检查。自2003年新版《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后,强制婚前检查规范被取消,婚前检查变成一种自愿行为。
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含:传染病、先天遗传病、重型精神病、内科系统疾病、生殖系统疾病这五大类。婚前检查发现的疾病与婚育有关,如重大疾病、不孕不育、家族遗传病等。这不但关系到筹备结婚的双方,更关系到结婚以后双方后代。
婚前检查可与时发现男女双方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并借助结婚以前机会及早进行干涉,从而减少结婚以后家庭的健康风险和孩子的生出缺点率。
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需要自愿结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士满22周岁、女人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