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含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置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公告》(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含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等特别规则。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会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三条规定此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1. 无效合同虽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成效,但并不等于没法律后果。分析: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成效。但,无效并不等于没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2. 合同无效的后果包含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含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对所获得的财产已没合法占有些依据,据此获得的财产应当向他们返还,另一方对已出货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合同已经实质履行的状况,假如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出货,则不适用这种方法。折价补偿,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不拥有现实条件或者没必要或者返还财产本钱过高,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法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