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婚姻家庭 >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实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www.xmchp.com 2025-06-03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

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行

中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实行<中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实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建议,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大联系,一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状况,依据婚姻法25条的规定处置

婚姻家庭排行
婚姻家庭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